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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安教授接受《北京科技报》记者蔡虹采访
文章标题是:《传真法师:僧人不该对金钱“执着”》
 
作者:蔡虹 文章来源:北京科技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9 18:20:29

 

2008/12/22 23:59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科技报    蔡虹 曲立岩

  “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任何规范非公益性社会募捐、个人捐赠的法律,亦没有具体限制个人或机构接受捐赠后的处理方式。”

  不知不觉,又到了年根底下。对于南京玄奘寺主持传真法师来说,日子实在不得踏实,一件牵扯了3年的官司至今悬而未决,每一天,他都在等待江苏省高级法院确认再次开庭的时间。

  2005年8月13日,首部由僧人投拍,反映佛教生活的爱国主义题材影片《栖霞寺1937》在全国公映。影片讲述了1937年南京大屠杀期间,为了保护难民和中国军人的生命安全,以寂然法师为首的栖霞寺僧人,自发组织创办佛教难民收容所,先后援助和安置难民24000多人的真实故事。

  公映后,电影得到了中国佛教协会、国家宗教局,以及国家电影局的一路好评,然而该片的出品人传真法师也从此陷入了一场诉讼之争。

  影片与南京精汇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制作,总投资额为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的600万元是传真法师通过化缘而募集的善款。起初,全部资金都由精汇公司负责调配,但渐渐地,传真法师发现,有326.7万元的账目支出没有开具发票,另外还有140万元的服装费用实则给了山东的包装箱厂。“我请专业人士评估过,这部戏的实际拍摄费用仅在400万元左右,那么剩下的400万元去哪里了?”在质询未果的情况,传真法师决心用法律讨回公道,为了和精汇公司在法律上达成平等地位,他还专门成立了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提交了诉讼申请。

  官司一打就是3年多。2008年6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这场经济纠纷做出一审判决:精汇公司向传真法师退还108万元化缘资金。然而判决结束5日之内,传真法师并没有拿到一分钱,于是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在整件官司中,被告精汇公司始终认为,按照佛法的教义教规,出家人遁入空门,应该不问凡间俗事,在此之前,也从未听说我国有僧人开公司的。僧人本应一身皆空,传真法师的募集款也不应属于三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他本人更没有资格就这些钱提起诉讼。

  对于精汇公司的态度,传真法师显得很委屈。“首先,我没有将善款归为己有,否则就不会和精汇公司合作拍戏。我有想过,如果他们归还我108万元,我将把这些钱捐给四川地震灾区建希望小学。而且,600万善款里有100万来自江苏省政府,有95万来自南京市政府,我需要给所有捐赠方一个明细交代。”

  “这部电影还原了一个真实的故事,让很多人在回顾灾难的同时,获得人性道德上的启示,这是我投拍的初衷。”传真法师说,我的身份是出家人,这是一个信仰的界定,并不是一个死板的局限。“用老旧眼光来界定僧人的行为,是不公平的。在寺院内念经颂佛,并不是僧人生活的全部。佛法提倡的‘普渡众生’,首先要从了解众生开始。唐朝的玄奘法师,也是走出寺院,历经磨难,才把佛经从印度带回中土。在当今社会,弘扬佛法的方式已经被大大拓宽,比如影视剧、网络博客,甚至是媒体的关注,这些和世界沟通的主流渠道,不应该被粗暴屏蔽掉,反而是佛家人应当考虑并科学利用的。”

  “传真法师开公司,拍电影的行为没有错。”西北大学佛教研究所所长李利安说:“佛教诞生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现尼泊尔境内,原始佛教的戒律里确实规定僧人不能积蓄财产。而在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佛教进入印度时,部分戒律内容被打破。印度佛教的戒律认为僧人可以持有金钱,只是在思想上不能对金钱有所‘执着’,并不能用于个人利益的挥霍,比如将善款分给家属等。公元前1世纪初,佛教传入中国,戒律延续了这种主张,允许僧人掌管金钱,并将其投放在救济、修缮寺庙,以及弘扬佛法的用途上。

  “因此,今天佛教寺院的善款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定善款,由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捐赠的钱财,用于放生和修庙等善举。另一部分是笼统善款,由寺院的住持支配管理,用于弘法事业。”李利安说,传真法师投拍的《栖霞寺1937》,剧情展现了‘以人为本,救苦救难’的佛法精髓,属于弘法行为,因此并没有触犯戒律。他用‘出世’的心去做‘入世’的事,现在发现善款的使用出了问题,追查到底是理所当然。”

  “僧人也是国家公民,公民都有权开办公司,拍摄电影。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包括佛法的戒律,都没有禁止僧人开设公司的规定。传真法师注册私人公司,从个人行为上来看实属罕见,但并不违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曾传辉说。

  那么既然投资是合法的,公司是合法的,却为什么在出现了明显的资金漏洞时,迟迟得不到解决呢?知名法学家,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议,道出问题的关键。“1999年,我国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用于规范类似‘希望工程’之类的公益性募捐。但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任何规范非公益性社会募捐、个人捐赠的法律,亦没有具体限制个人或机构接受捐赠后的处理方式。”

  善款的使用在法律上找不到文字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就只能不停“扯皮”。“中国对于非营利机构的法律监管,始终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针对宗教的特殊性,寺院作为慈善机构,政府的态度就是不做过多干涉。虽然省、市级的宗教局都会各自制定一些内部制度,表示一种行政力量的制约,但都缺乏严谨的法律标准。相比较西方国家而言,我们还差得很远。”曾传辉说。

  在美国,慈善机构大多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决策权在董事会,其成员必须把机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可从事为个人谋利的活动。否则,轻则免职,重则受到法律审判。各类慈善基金会都建立了约束本组织成员的完善规则,尤其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还有一些专业网站,供捐助人随意调阅各慈善机构的评级、资质等详细情况。

  在法律上,美国有《税务法》和《模范非营利组织法案》约束慈善机构的行为。在行政上,联邦政府的国内税收署是慈善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慈善机构在内的所有组织,每年都必须向税务署上交年度财务报表,称为“990表”。“990表”要求提供的信息十分详细,包括慈善机构前5名收入最高的成员名单,前5名报酬最高的合同商名单,以及善款的花费去向。更重要的是,该表还要求提供与所有董事会成员有关的金融交易记录,如果这些交易有问题,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课以高额税收,并追究法律责任。

  而对于身在中国的传真法师来说,官司打了三年多,善款至今没有追回来。他在等待高院开庭的同时,也盼着政府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但仅仅依靠法律是很苍白的,和谐需要每个人的自省自律,心灵的修行不应该只是僧人去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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