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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李利安
运营总监:陈品宏
编  辑: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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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准 确 定义 宗 教
 
作者:李利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0 13:54:25
    宗教本质讨论的大概回顾

 

    对一件事物进行定义,就是对一件事物的本质进行说明。对宗教进行定义,就是对宗教的本质进行准确的描述,也就是解决“宗教是什么”这个古老的问题。

在西方,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从迈克斯·缪勒以后才真正兴盛起来的。然而,人类的宗教现象种类繁多,形态复杂,加之人们都是在不同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文化背景下认识宗教,所以,无论是认识的角度,还是认识的方法,都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如此,古今中外不同人或不同人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便存在着许多差异,有的甚至截然对立,以致作为西方宗教学鼻祖的缪勒也不得不慨叹,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

这种差异和对立是可以理解的,在某种范围内和某种意义上说还是积极的。但是,现实中的宗教现象时时刻刻地缠绕并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如果不对“宗教是什么”作出科学而明确的回答,就必然会引起许多误会、纷争甚至导致政策的失误或政策执行的偏差。例如,持续已久的关于儒教是否宗教的著名论战,笔者认为其症结之一就在于对宗教定义的不统一。总之,人类的现实生活,不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经济生活,或者文化生活等,都要求对宗教有一个科学的、明确的、相对统一的定义。

    自一九四九年以来,我国对于宗教本质的讨论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大体上说,改革开放以前属于一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属于一个阶段。前一阶段受政治形势的严重影响,对宗教的认识从相对科学不断走向非科学;后一个阶段则逐渐摆脱错误思潮的影响,对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从非科学走向科学。

其中后一个阶段又可划分为两个时期。从改革开放开始,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对宗教本质和定义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甚至有许多人认为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定义是不现实的。(参见罗竹风,主编,第8

近几年来,学术界对宗教本质和定义的讨论又产生了新的兴趣,讨论也在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吕大吉先生在1997年《宗教哲学》第3、4期《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一是李申先生在《哲学研究》1997年第3期《论宗教的本质》一文中提出的观点。

    吕先生对宗教本质和定义的论述一经发表,便在海内外多次转载,反响很大。之后,周国黎先生在《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2期也以《宗教是什么》为题,对吕先生的观点提出质疑。再后来,孙波先生在《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4期以《学术规则与学术对话》为题,就周先生对“宗教是什么”的质疑方式提出批评。此外,李申等先生也在《哲学研究》等杂志上参加了这场讨论。

    李申先生关于宗教本质和定义曾有多篇重要文章发表。其中最完整的要算《论宗教的本质》一文中所提出的宗教本质新论。笔者认为,该文是目前学术界关于宗教本质讨论中最有深度的论述之一,其观点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总的来说,赞同者多,引用者多,系统进行商榷的文章至今尚未见到。

 

                      对李申先生宗教定义的几点疑惑

 

    李申先生在长期从事宗教现象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缜密的理性思考,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独具特色的分析,从而对宗教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他认为:宗教就是用非现实的方式解决现实的问题的一种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详见李申)

    对于李申先生在此文中提出并论证的宗教定义,笔者经过反复思考后尚有如下疑问:

    1、“现实”一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它不但指客观事物的实存性,也可指与客观实际的相符性。而客观实际既可小到一件具体的事物,亦可大到某个时代的整个社会。所以,“非现实”既可指非实存性、虚幻性,也可指与客观实际的不相切合性、愿望与计划等的空想性等。如果从后一种含义来看,便产生了这样的麻烦:以非现实的方式去解决现实的问题就不光是宗教的思想,历史上还有其他的一些学说也曾有过相同的思想,最典型的就是近代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因为他们实现理想的手段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他们的依靠力量虽然不是超人间的,但却是非现实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甚至可以说,借助神灵方式解决人类问题的宗教现象却是现实的,因为对于那些走投无路的人来说,最现实的出路很可能就是乞求于神灵并以此调整自己的心态。若“非现实的力量”只是指神灵,“非现实的方式”就是指借助神灵的力量,那么,“现实”一词就要再作限定。可见,“现实”一词容易引起误解,而对一件事物进行准确定义时是应该避免这类词语的。

    李申先生所说的“现实”应该属于一种哲学的范畴,指客观的真实存在,“非现实”则是指非真实的存在,如此“非现实”则基本等同于“超人间”。按照这种理解,则李申先生的“非现实的力量”就是神灵的力量。可由于“现实”一词的双重含义,一方面我们可以说,“现实”属于人间的;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说,人间的并非全是现实的。与此相应,“非现实”就并非绝对等同于超人间,所以,“非现实的力量”也就不能绝对等同于“神灵”。笔者认为,使用“超人间力量”比使用“非现实”更合适,因为它可以避免出现上述误解和矛盾。

    2、宗教相信超人间的力量(神灵),并借助这种超人间的力量来解决人间的问题,这的确是宗教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宗教并不绝对地、单一地借助这种“非现实”的方式来解决现实的问题。历史上,宗教在用“非现实”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还靠现实的方式,特别是随着人类理性的不断提高,宗教的不断进化发展,现实的方式日益占据主要地位。当然,宗教往往将这种现实的方式解释成超人间力量的意旨或通过其他方式为其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这种解释之后和外衣之下的现实方式同完全借助神灵力量的非现实方式是有本质不同的。所以,对宗教的定义应该避免将现实力量和现实方式排除在宗教之外的作法,尽管这并不是宗教最本质的特征,但却是宗教本质特征的延续,是完整理解宗教、准确把握宗教本质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忽视了这一点,历史上的许多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就无法予以合理的解释。

    3、宗教不但相信超人间的力量,还相信超人间的境界。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有非现实的力量,就必然有非现实的境界;有非现实的境界,即使一时没有非现实的力量,但最终必然导致非现实力量的产生。如佛教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相信非现实境界是宗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理解宗教中一系列现象的前提(不畏死、重来生、怕造业等等)。只讲非现实的力量,将某些宗教现象如早期佛教、极端的禅宗等包括不进去。宗教学界只强调了宗教信奉超人间力量(神灵)的特征,而忽视了宗教信奉超人间境界这一重要特征。这种现象在目前中国的宗教学术界依然没有改变。

4、宗教不但要解决现实的问题,还要解决非现实的问题,如向往超人间的境界(天堂、涅、成仙、梵我合一等等)。解决现实问题一般是为了人们的物质需求,解决非现实问题则一般是为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对这种超人间境界的追求,在目的性上如果说与现实有联系,主要表现在它往往是对现实问题的逃避、对现实问题的默认与适应,这与解决现实问题是根本对立的。宗教在早期一般是直接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如巫术、自然崇拜等等,这既表现出人类认识外界、改造外界的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反映了人类思维能力低下、精神生活贫乏的状况。但后来,随着这种非现实的解决方式的屡屡失败,以及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和精神生活在人类生活中位置的加重,解释、适应、逃避现实问题便越来越成了宗教的重要目标。总之,追求彼岸(非现实的境界)是宗教区别与其他意识形态的重要特征,这一点不能忽视。

5、宗教是否为一种行为方式?还值得再作思考。行为方式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在实践上它不但包纳了信奉者个人的精神生活,也包纳了信奉者所从事的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宗教的期望上来看,历史上的一切宗教几乎都试图包罗万象,所以,所有宗教的教义都同时包含着对整个社会的看法以及实现这些看法的途径和方式,所以,宗教说教的确也是一种行为方式。历史上亦确有很长的时间,宗教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融为一体,甚至许多政治组织就直接以宗教的思想和名义组建起来,并以宗教的行为方式开展活动,这在伊斯兰教里面表现的最为突出。西方有些学者认为伊斯兰教就是一种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甚至有人提出“战斗的伊斯兰”、“政治的伊斯兰”等概念。这的确是抓住了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宗教毕竟是宗教,政治毕竟是政治,二者必须区别开来。从总体上来讲,宗教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在内涵上主要表现在精神生活方面,在外延上主要表现在个人生活的范围,突破这个范围而延伸于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宗教行为方式,在事实上未能完全成立。历史上,将宗教观念、宗教生活同整个社会其他方面分开的努力始终不断,尤其是近代以来,世俗的政治家和世俗的学者都试图将宗教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分开,从而确立宗教不干预政治、司法、教育、经济等世俗生活领域的现代宗教生活制度,于是,宗教同社会其他领域的分离已成为一种总的趋势,一些宗教越来越将自己限定在精神生活和伦理道德的领域。所以,把宗教视为完整意义的行为方式,不但与史实不符,而且与时宜不合。对宗教进行准确的定义,应该尽量避免将宗教外延扩大到世俗生活领域的倾向或可能。

6.对宗教进行定义的方法大约有两种:一是规范型,一是描述型。规范型的定义是定义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宗教现象及其价值进行定性,其最大的特点是要对宗教的真伪问题进行判断。由于宗教研究者自身的哲学主张、自身的世界观本身都是有价值判断的,所以这种定义方法一直是最流行的宗教定义方式,特别是在宗教哲学和宗教神学的研究中;描述型的定义是定义者从宗教的实际现象出发,采取中立的立场,排除先入之见,对宗教不作价值判断,只进行客观的描述,对现象和问题存而不论,这种方法多见于宗教人类学、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宗教现象学等的研究中。

规范型定义方法的使用者通常是严格的无神论者和虔诚的有神论者。采用这种方法的两个对立派别关于宗教信仰对象真伪问题的争论从古到今一直没有停息。任何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这是值得深思的一种现象。现代西方有些学者主张不再就宗教真伪问题进行争论,这种态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同,所以,对宗教进行定义已经越来越从具有价值判断特征的规范型走向中立客观的描述型。

在我国,自从一九四九年以来,宗教研究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为指导,所以基本上都采取规范型的定义方法。李申先生的宗教定义基本上也是采取了这种方法,所以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特征。“借助非现实的力量,或用非现实的方式去解决现实的问题”,这种定义既对宗教所信奉的神灵的真伪问题作了否定性即(非现实)的价值判断,也对宗教徒的宗教活动作了否定性判断。在目前强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调宗教徒与非宗教徒根本利益的一致与团结合作的时代里,避免价值判断应该更为中允客观。

 

                        笔者关于宗教定义的一些思考

 

   笔者认为,宗教是一种多层次、多要素、多功能的社会现象,所以,考察宗教的本质,确定宗教的定义,也应该从宗教不同层次的分析开始。

    其实,我们日常所使用的“宗教”一词,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其外延,都是有层次的。从其内涵来看,至少有四种不同的宗教概念,可称之为四种层次:

    第一层次的宗教概念是指宗教的思想学说,即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宗教。按照笔者的宗教形态论参见李利安),这是指宗教的内在形态。例如当说到“信仰某某宗教”、“某人的宗教信仰”、“宗教对某现象的解释”等,都是这种内涵的“宗教”概念。

    第二层次的宗教概念是指建立在宗教内在形态基础上的宗教外在形态,指特有的宗教群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宗教实体、宗教力量等表现于外的社会现象,如当我们说到“宗教经济”、“宗教管理”(宗教管理并不干涉属于宗教内在形态的各类事项,即通常所说的信仰上相互尊重,所以,国家的宗教管理主要指属于宗教外在形态各事项的管理)、“宗教法规”等概念时,这些词汇中的“宗教”都是这种内涵的“宗教”概念。

    第三层次的宗教概念是包括前二者在内的宗教。如我们平常所说的“宗教现状”、“宗教研究”、“宗教动态”、“宗教考察”等词语中所表示的宗教,就是这种内涵的宗教,它既包括宗教义理、戒条、信仰等,又包括宗教信徒、场所、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宗教教育、宗教经济(指寺观教堂的自养性经济)、宗教交往等等。这种宗教就是现代意义的宗教(即国际国内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以及绝大部分宗教自己所认可的宗教概念),因此,平时所说的宗教大部分时候就是指这种内涵的宗教。

    第四层次的宗教是指超出宗教内在形态和宗教外在形态的宗教概念。如“宗教战争”、“宗教起义”、“宗教党”、“宗教企业”等词汇中所表示的宗教概念就是这种内涵的宗教。这是导源于第三层次的宗教概念,但又超出其范围的一种政治性、经济性名词,是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在世俗社会的延伸,是宗教外衣下或受宗教影响而产生的非宗教范畴的社会现象,在当代社会是应该将其同宗教严格划分开来的,尽管在现实中有些人并不愿或并没有将其分开,尤其是在那些政教合一的国家。

    从外延来看,宗教至少也有四种层次:

    第一层次的宗教,指与主流社会相一致的、传统的、规范化的、得到国家认可的宗教,这种宗教在中国目前只有五种,即通常所说的五大宗教。这种宗教外延将各种新兴宗教(包括邪教)、中国过去没有传播或极少传播的宗教、民间宗教和民间信仰形式(包括各种原始宗教残余形式)等排除在外。

    第二层次的宗教,指信仰超人间力量和超人间境界并在顺从、祈求或控制、利用这种超人间的力量的前提下,解决现实问题或向往美好的超人间境界的一种成体系的思想以及根据这种思想体系而进行的规范化的修行活动和为保证这种修行活动的进行而建立的规范化的宗教场所、宗教组织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等社会现象。根据这一外延标准,中国目前也只有五大宗教。

    第三层次的宗教,指前述第二层次的宗教去掉规范化、体制化的标准而包纳的宗教现象。具体来讲,这类宗教包括内在和外在两重形态共六种要素。根据这一标准,古今中外所有宗教都可以包括进来。国际学术界和西方国家所谓的宗教就是指这种宗教。但从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也只有五大宗教。历史上的一些宗教,如原始宗教、古代宗教、封建社会形成的各种异端教派如佛教中的三阶教、白莲教、道教中的五斗米道、太平道以及各类封建会道门等,由于不适应社会、甚至有的成为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教,所以已被淘汰,这是历史形成的。至于民间的一些信仰形式,由于被认为不能构成完整的(或规范化、体制化)宗教形态,所以,也不成其为正规的宗教。至于民间宗教和新兴宗教,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大规模存在。

    第四层次的宗教,指宗教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直接运用于世俗社会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如宗教战争、宗教政党等。这已不是现代意义的宗教了。

    按照笔者的宗教形态论,宗教分内在和外在两重形态六种要素,其中内在形态可视为狭义的宗教,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的结合统一所形成的现代意义的宗教,可称为广义的宗教。

    笔者对狭义宗教的定义是:相信超人间存在的一种思想体系。超人间的存在包括超人间的力量和超人间的境界两大类。超人间的力量又可分为善的力量、恶的力量和不善不恶的力量三类。对于善的力量,一般是顺从、适应或祈求;对于恶的力量,一般是回避、控制或利用。超人间的境界也可分为三类,即善的境界、恶的境界和不善不恶的境界。对于善的境界,一般是欣乐或向往;对于恶的境界,一般是恐惧或避免。

    超人间存在信仰对信仰者的作用表现在对信仰者思想和行为的指导,这种指导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可大分为四类:一是指导自己对现实世界和自身进行解释;二是指导自己对现实问题进行解决;三是指导自己接受现实(在不解决现实问题时,安于现状或同现状趋于和谐);四是指导自己趋向超人间的境界(亦即逃避现实)。

    广义的宗教是否可定义为:依据超人间存在信仰而进行的修行及为保证这种修行活动的进行而形成的相关社会现象。据此,历史上非规范化的宗教现象亦应列入宗教的范畴,而凡是超出“为保证这种修行活动的进行”的范围以外的,如属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名词所包纳的世俗社会活动,则不属于宗教的范畴。

    由于“超人间存在”可再简化为“超人间”,而宗教的一切思想和行为以及宗教的组织、场所等外现于人类社会当中的其他现象均由此而形成,并再反作用于宗教活动、宗教心理直至最核心的超人间存在信仰,所以,广义的宗教定义也可简化为:由超人间存在信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或者再简化为:由超人间信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超人间存在信仰虽然不能包纳宗教的全部现象,但却是宗教所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其他社会历史现象的最大特性。宗教的其他要素都以此为基础或本质特征。这种由宗教本质特性引生其他各类宗教现象的关系及其逻辑演进可以图释如下:

                                  ┌──对此迎合或祈求──┐

                              ┌善力量信仰                        ┌─┐

              ┌超人间力量信仰┤不善不恶力量信仰                  │由│

                            └恶力量信仰              ┌┴┐      │此│┌信徒

                                └──对此适应或控制→┤目│      │而││

                                                      │的│      │有││

                                                      │如├→修道┤三├┤场所

超人间存在信仰┤                                        │何│      │类││

                                  ┌─对此欣乐或向往→┤实│      │现││

                            ┌善的境界(天堂)          │现│      │象│└活动

              └超人间境界信仰┤不善不恶的境界          └┬┘      └─┘ 

                              └恶的境界(地狱)           

└─对此恐惧或避免──┘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宗教这类以独特形态的意识为核心的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用任何图形来表示都是蹩脚的。此图亦是如此。一方面,它只是抓住人类宗教现象中最本质的因素进行图释,无法包纳并解析人类宗教的所有现象及其演进的逻辑过程;另一方面它只是单线条的,无法表现人类宗教各要素间融会互通的辩证统一关系。而古今现实中的宗教,不但内容和表现极其复杂,而且各类要素之间以及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间的关系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圆融一体的。

以上拙见,还望方家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罗竹风主编:《宗教学概论》第8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2月。

李申:《论宗教的本质》,《哲学研究》1997年第3期。

李利安:《试论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形态及其发展趋势》,《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

 

 

 

 

                                           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11

文章录入:李伟    责任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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