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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理论的发展过程——冯永昌
 
作者:冯永昌 文章来源:佛学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0 11:38:54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中国的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为了正确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党和政府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形成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的理论。

一、“相适应”理论的含义。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宗教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同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基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中国人民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相适应。

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相适应”理论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协调一致,并调动宗教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第二,宗教发展要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第四,党和政府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对宗教现象应当深入研究,对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应予理解。

“相适应”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上不断深化的结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

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和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相适应”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在新中国成立到“文革”以前的这17年中,虽然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党对宗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逐渐滋长, 60年代中期这种错误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文革”中,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思考,认识到“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 19号文件) ,就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性质、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基本认识、应有的基本态度,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任务、目的、方法,以及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等,分别作了明确的阐述,科学地回答了长期争论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抵制和反对。”文件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于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指导理论,也是处理我国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

江泽民同志对“相适应”理论进行了丰富与总结。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2001年12月10日,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题为“论宗教问题”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

“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

“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江泽民同志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相适应”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肯定了“相适应”理论作为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意味着社会各阶层的和谐,而且也要求各种文化的和谐。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要考虑我国宗教信仰的现状。人们内心对无限性的追求决定了宗教信仰在过去存在,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传统的宗教教义都是劝人向善的,要求信众与他人以及自然和谐相处。

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运用宗教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服务,我国政府也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有积极作用。宗教的心理调节作用对于调节信教群众心理,稳定社会情绪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有了对宗教的正确认识,看到了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了解了中国的宗教徒有着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从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就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宗教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祖国统一服务,是促进包括全体信教群众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的需要,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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