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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陕西省宗教局局长徐自立就颁布《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作者:李愿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4 11:38:53

 

  2008730,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记者就《条例》的颁布走访了陕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徐自立。

  问:据悉,20009月,陕西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颁布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现在,为什么又要修订这个《条例》?

  答: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宗教工作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陕西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是全国宗教工作的重点省份之一。全省现有宗教教职人员5000多人,信教公民184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166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陕西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陕西作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陕西省宗教信仰人数增长较快,境外宗教渗透不断加剧,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够规范等等,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面临一些新挑战。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指出,宗教工作是全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宗教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法律保障。

  2000923,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颁布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这个《条例》实施近8年来,对陕西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41130,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3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法规,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要求,并与上位法相一致,对《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和全省清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地方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对《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作相应的补充、调整和完善。

  问:看来,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修订《条例》的可行性怎样?

  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我们指明了《条例》修订的方向。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基本的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七大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同时,结合我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赋予我们修改《条例》以重要指导思想。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为陕西省修改《条例》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国家宗教局要求各省(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总结现有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的经验,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作必要的修订。《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近8年,积累了很多经验,为修改《条例》作了必要准备。修订《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十一五”立法规划的内容,也是省人大、省政府确定的今年立法项目,使《条例》修订进入了立法程序。

  问:修订《条例》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条例》既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充分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体现陕西省的改革开放形象,尊重在本省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图谋;既要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又要着力贴近陕西宗教事务工作的实践,增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既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加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作用的要求,牵头组织、整体把握,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共同改好《条例》。具体有三大原则:一是上位法和政策原则。修订《条例》要符合《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二是实践原则。修订《条例》要针对性地解决陕西省各地在具体宗教事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操作性原则。修订《条例》使上位法和政策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增强了针对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过程?

  答:20053月,我局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修改小组成员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先后赴陕西省各市和部分县(区)进行调研并赴上海、江西、贵州三省(市)进行考察学习。在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修订原则对原《条例》逐章、逐条、逐款进行修改。《条例》(修订送审稿)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各市、杨凌示范区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界人士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2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集中时间,反复修改,十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十次修改,200710月底,我们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进一步进行了修改。200855,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8519,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经2008520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陕西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力量,再次深入基层调研,逐章、逐条修改论证,于728提交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730通过。

  《条例》的修订是按照十七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宗教工作的新形势,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着重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构建和谐陕西,促进陕西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条例》的修订是一个集思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商、统一认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

  问:《条例》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共1046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宗教财产、宗教涉外事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政府和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条例》框架合理,条款清晰,内容全面,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兄弟省区的做法及经验,符合陕西省实际。

  问:《条例》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何保障的?

  答:《条例》充分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问:《条例》对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如何维护的?

  答: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在修改中增加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在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不得携带宗教禁忌物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等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作为特殊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一直是该群体十分关注但又悬而未决的问题。立法调研中各宗教团体均表达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强烈愿望,因此《条例》在修改中增加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使用和管理的房屋、林木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用品,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处理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或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充分听取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问:《条例》是如何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

  答: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俗在家中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信教公民公布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条例》还对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组织接受捐赠的使用加强了规范和监督。

  为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安全进行,《条例》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面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日益普及,为了应对宗教事务的信息化发展,《条例》在修改中将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有关宗教方面的信息和宗教出版物、宗教印刷品一起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对上述传播途径中禁止内容的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政府管理职责的?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网络,《条例》除规定省、设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在修改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文化、文物、旅游、外事、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外国人在陕西省宗教活动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西安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来陕西旅游观光外国人的迅速增加,外国人宗教生活的需求呈上升趋势,由此也出现对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规范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 号令)以及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实施细则》,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条例》时,增加了外国人在陕西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内容;增加了外国人在陕西省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办教津贴或者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的委任;增加了“经本省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在本省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把外国人在陕西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引导其正常有序地进行。

  问:《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为了进一步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立法宗旨,《条例》分3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消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对非法设置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违规活动的处罚;对违反条例具体条款的处罚等内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中没有再出现,其他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并加以细化,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符合立法要求。《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文章录入:南山    责任编辑: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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